中新網南京7月15日電(倪棟威 王珊珊)本是花季少女,卻不幸慘死前男友之手,憤怒的父母遷怒於事發賓館,要求賓館賠償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50%,合計人民幣321770元。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15日公佈,該院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  2013年1月17日上午,得知女兒的前男友因服農藥被送醫搶救的消息後,李愛華異常傷心。
  當天中午,民警在啟東市五洲賓館某房間內發現被害人陸靈羽的屍體,經傳喚審查,服農藥男子正是殺害陸靈羽的凶手石海兵。
  案發當日,陸靈羽偷偷從五洲賓館的消防通道進入涉事房間的,而在其被害後多天內,當五洲賓館的工作人員提出打掃房間的要求時,石海兵主動提出不用打掃,致使案發後多日屍體才被髮現。
  啟東法院審理後認為,本案中,陸靈羽應石海兵的要求進入五洲賓館是其自主自願行為,雖然被告對陸的來訪沒有嚴格按照賓館酒店的管理規定進行登記,但陸本人避開前臺,從賓館消防通道進入,導致被告客觀上無法對其來訪進行登記。且即使被告在管理上有瑕疵,但與石海兵的犯罪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。11月12日陸被害後,被告是否每天打掃房間與石海兵的犯罪行為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。被告對石海兵在入住房間內殺害陸靈羽的犯罪行為無法預見、無法防止,因此陸靈羽的死不屬於由於被告疏於安全保障義務所導致。據此,法院認定被告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,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
  【法官說法】
  作為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何種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或補充賠償責任?
 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,上述管理人或組織者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。如果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,那麼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。
  承辦法官單緯宇表示,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,適用過錯責任原則。只有當疏於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導致受害人損害的發生,或者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,受害人的損害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,安全保障義務人才應承擔賠償或補充賠償責任。(完)  (原標題:女兒被前男友殺害 父母要求出事賓館賠償被駁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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